环球即时:突发!过会近1年,IPO终止!

2023-02-26 17:51:03来源:企业上市法商研究


【资料图】

中国证监会科创板股票发行注册程序终止通知书(大连优欣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优欣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2月9日,你公司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大连优欣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大连优欣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国泰君安司发[2023]112号),主动要求撤回注册申请文件。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终止对你公司发行注册程序。 2023年2月17日

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大连优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优迅科技”)主营业务为光器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应用于光通信和光传感两大行业,终端应用场景涵盖电信传输网络、数据中心、广电网络、航空航天、环境和安全监测等国家重点发展的领域。 公司产品主要为长距离传输波分复用光器件,未涉足下游光模块领域,因此目前在收入规模方面与光通信行业龙头企业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公司目前主要客户为武汉联特、四川华拓、新易盛等波分复用光模块制造企业,国内前五名光模块企业中,新易盛为公司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公司对中际旭创、华工科技已实现持续批量销售但目前销量暂时较小,尚未实现对光迅科技、海信宽带的销售。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金爽直接持有公司 64.42%的股份,并通过担任安立诺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公司 6.15%的股份,为公司 的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廖传武系金爽之配偶,廖传武、金爽夫妇合计 控制公司 70.57%的股份,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股权结构

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前五名客户销售情况如下:100G光器件产品销售持续性风险公司于2018年起进行100G光器件系列产品的研发,报告期各期,公司100G光器件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20.81万元、103.97万元、2,633.86万元和487.73万元,其中2020年度和2021年1-9月向武汉联特批量销售100G10km传输等方案产品收入2,549.46万元和378.54万元。2021年10-12月向四川华拓等客户销售10km-80km传输的100G光器件产品收入约425万元(未经审计)。公司100G光器件产品销售后存在退换货及返厂检修的情况,2020年度和2021年1-9月退换货金额分别为65.59万元和3.91万元,返厂检修金额分别为204.41万元和320.92万元。国内部分光模块厂商在报告期内开始研发100G光器件技术,并实现部分细分产品自产。2021年公司100G光器件产品销售收入同比下降,主要为向武汉联特销售的100G10km传输产品减少所致。5G商用开启以来,100G光模块、光器件的技术方案和下游市场需求不断变化,导致公司100G光器件产品的销售收入有所波动,长距离传输的高端产品面临商业化的风险,产品收入能否稳定增长面临较大不确定性,产品价格及毛利率亦面临因市场竞争加剧而下降的风险。如公司100G光器件产品不能持续满足技术发展和市场需求,或在主要客户需求减少的情况下不能及时开拓新的客户需求,则可能面临产品销售持续性风险。 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本次拟发行股份不超过 1,500 万股(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投入以下项目: 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916.74 万元、6,082.17 万元、14,602.00万元和 10,232.36 万元,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 123.75%,2021 年市场需求变化导致 10km 传输的 100G 光器件产品销量下滑,拉低了 2.5G、10G 光器件产品带动的营业收入增长率,整体营业收入增速放缓。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1.关于向武汉联特销售产品的返厂检修根据督导情况:(1)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武汉联特销售2.5G/10G/100GOSA产品,部分销售后返回产品未在收入明细表和出入库明细表中记录,截至2021年7月,武汉联特100G产品向发行人返厂检修共6,647只,占发行人向其100G产品销售量比例为20.94%,2.5G和10G产品返厂检修分别为1,723只和794只;(2)截至督导报告出具日,返厂检修产品绝大多数已返回武汉联特(尚有158只未发回),报告期及期后返厂检修的100G产品中5,550只产品的返厂时间与再次发货时间间隔超过3个月,存在2021年8月和9月集中再次发货情形;(3)武汉联特的回款无法和订单或收入确认明细匹配,发行人未就返厂检修向武汉联特额外收费,也未计提预计负债;(4)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武汉联特销售的100G产品存在退换货的情形,退换货金额合计分别为105.33万元、31.38万元、189.02万元、95.28万元;(5)2021年发行人与四川华拓累计签订2,358.64万元100G产品订单。根据二轮问询回复:武汉联特2020年向公司采购的100G产品主要为10km传输且内置驱动器方案产品,该方案产品成本和单价相对较高。2021年以来,10km传输的100G产品市场需求主要为低成本的外置驱动器方案产品,产品方案的变化导致武汉联特2021年向公司采购的100G产品规模减少。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及期后产品返厂检修、退换货情况,100G产品的市场需求情况及发行人产品的匹配性,发行人2021年100G产品的订单获取及收入实现情况,并充分提示100G产品的销售持续性风险。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与武汉联特销售合同中有关验收标准、风险报酬/控制权转移、付款进度、返厂检修等主要约定及实际执行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其他客户销售产品返厂检修的情况及原因; (2)返厂检修的产品类型、数量、金额及占比,返厂检修的原因、具体检修内容以及相关产品的后续处理方式,再次发货后武汉联特的确认情况,是否出现再次发货后再次检修或退回的情形;上述内容是否得到武汉联特的确认,是否与武汉联特的相关披露一致; (3)返厂检修的具体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各批次返厂检修产品的发货、验收和收款情况,返厂收货的数量和时间、再次发货时间及发货数量;部分产品返厂时间与再次发货时间间隔较长的原因,2021年8月和9月集中再次发货的原因;发行人对于返厂检修产品未在收入明细表和出入库明细表中记录的原因; (4)发行人向武汉联特销售收入的确认依据及单据的完整性,验收时点、验收标准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返厂检修是否属于重要合同义务或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对收入确认的影响,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5)武汉联特对发行人退换货的主要产品,返厂检修与退换货的主要区别,武汉联特对发行人100G产品进行大量返厂检修而非退换货的原因; (6)武汉联特100G光模块报告期各期的持续销售金额情况、采用的具体方案及主要光器件供应商;外置驱动器方案成本较低,但武汉联特不继续向发行人采购的原因,并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说明2021年武汉联特向发行人采购100G产品金额显著下降的原因; (7)四川华拓100G订单的执行及收入实现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返厂检修的相关约定,100G产品是否存在其他客户及进展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过程、核查证据和核查结论。大连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阶段问询问题2022年4月19日 1、申请材料显示,武汉联特为发行人报告期主要客户,发行人2020年向武汉联特销售的100G产品返厂检修比例较高。请发行人:(1)结合返修比例较高的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验收是否能表明商品风险报酬或者控制权真正转移,武汉联特与发行人签订的合同关于验收的条款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2)结合武汉联特经营情况进一步说明武汉联特2021年向发行人采购100G产品的金额下降的原因;(3)补充披露发行人对其他客户是否存在大规模返修情况,以及返修发生成本费用的核算情况;(4)结合前述事项补充披露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时点与实际情况相比是否合理、谨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5)结合发行人营业收入、销量、市场占有率数据,进一步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具有成长性;(6)补充披露发行人库龄一年以上存货可变现净值的测算过程以及实际销售实现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发行人毛利率高于境内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原因包括公司产品聚焦高速率、长距离、波分复用的高端光器件,所在领域境内市场竞争者较少,在产品生产工艺、技术路径方面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所处的光模块领域存在差异;发行人核心技术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成本控制能力较强。请发行人:(1)逐项对比发行人与境内可比公司在上述原因方面的差异,结合相关差异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毛利率水平的合理性;(2)就发行人毛利率水平与境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比较情况进行重大事项提示。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大连优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阶段问询问题2022年6月17日 申请材料显示,2021年武汉联特向发行人采购100G产品金额下降,原因为武汉联特采购需求发生变化。请发行人进一步:(1)结合返修条款约定、返修产品销售额占比、返修时长合理性、返修产品后续销售情况、出入库记录等,补充披露发行人向武汉联特销售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2)补充披露发行人向武汉联特销售数据与武汉联特披露的与发行人采购信息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向武汉联特销售100G产品金额下滑的原因、核心生产工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技术先进性、同行业可比公司竞品生产与销售情况等,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属性要求。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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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营业收入 市场需求 产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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